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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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剛股被告林國醫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