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家富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更正本件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應列不動產之現所有權
人為相對人,債務人 張森 有、債務人 張森財 、債務人張森得僅為債務人,並非所有權人,故非相對人,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㈡釋明本件抵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是否業已屆至。(
依聲請人所提之「申請書」影本記載,債權人同意由 張盛森 之繼承人張家富分期代為償還債務,是否已約定變更本件借款清償期,如是該清償期為何。)㈢ 陳明 本件抵押債權之債務人為何人(依聲請人所提之「申請
書」影本記載,債權人同意由張盛森之繼承人張家富代為償還債務而承擔上開債務,是否已同意張盛森之其他繼承人即 張森有 、張森財、張森得免責不向其為請求,而有陳明之必要,如是,請具狀陳明及陳明本件抵押債權之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