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政德選任辯護人劉明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3567號、108年度偵字第3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政德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政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坦承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被訴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經審酌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諭知執行羈押,並於108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年12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被告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26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之重刑在案,有高度逃亡之虞,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之處分,均無法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其所涉販賣毒品犯行,對社會治安造成莫大之損害,本院審酌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即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三、綜上所述,本院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復審酌全卷及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且無從以具保取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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