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黃文彥 債務人 解瑞蘭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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