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美玲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第三人即保證人 蕭重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一、四、七、十月之三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0年7月21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
查聲請人配偶已亡故,其名下財產有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已經下市、櫃,顯無交易實益),93年出廠汽車乙輛(出廠已逾10年,僅餘殘值,應無經濟上交易價值),另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與其上建物653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之自用住宅,而上開不動產價值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共計僅新台幣(下同)1,583,008元【計算式為:土地部分1,044,808元+建物部分538,200元=1,583,008元】,且系爭房地已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00,000元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據該抵押權人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未清償之擔保債權尚有1,449,767元,兩者相減僅餘133,241元可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受償,遑論尚有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予其長子 蕭重仁 2,000,000元,亦即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現值已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上述事項,亦有附卷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陳報狀等足參。次查,聲請人自承目前於菜市場擺攤賣炸物,每月營收為8,000元,惟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6,000元(債務人雖聲明每月領有3,000元之老人津貼,惟依所附存摺影本及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裁定中載明為6,000元,故以6,000元列入)、長子蕭重仁身障補助每月4,000元、次子蕭重義孝養金每月5,000元,每月固定收入約為23,000元等情,此有債務人提出收入切結書、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領取老人補助及身障補助之存摺影本及次子蕭重義所提之證明書在卷足憑。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5,0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6年,以3個月為一期共24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於每1、4、7、10月之3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查聲請人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外,尚須扶養中度精障之長子蕭重仁。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收入為2,3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每月5,000元後,每月僅剩18,0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每月支出之子女扶養費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計算,則聲請人所需負擔子女扶養費為8,667元(104,000元/12),又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以101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1,890元,亦即聲請人每月幾無餘額,是聲請人提出每月5,000元之清償金額,足認聲請人確實有縮減其必要生活費用並將其每月所得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後,剩餘之金額全數還予各債權人,已達盡力清償之標準;此外,聲請人尚提出其次子蕭重義所出具之保證書以確保其更生方案之履行性;另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360,000元,若不計其長子蕭重仁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仍顯逾聲請人自用住宅扣除第一順位抵押債權金額後現財產價值133,241元,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
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多數債權人均主張:聲請人提出之清償成數明顯過低,使債權人蒙受重大損失;聲請人現年74歲,能否履行清償方案;本院應依職權詳查該飲料攤的成本、淨利,同時建請本院酌定更生履行期間之生活限制等語。經查;更生方案公允與否,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還款期間、還款成數及數額並非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唯一標準,故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盡其最大清償能力,亦不能僅憑其還款成數為12.89%,即認更生方案不公;次查,聲請人現年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其患有雙膝關節嚴重病變及脊椎側彎(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以此高齡猶須在市場擺攤並獨自撫養患有中度精障之長子,於社會上本屬弱勢族群,仍能盡力減縮開支並尋求保證人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誠屬難得;再查,關於飲料攤的成本、淨利,在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程序中業已調查並由聲請人出具切結書認定之,故毋庸再為調查。準此,本院審酌債務人確實已盡其最大努力,兼考量其還款能力,且聲請人亦提供保證人以保證其更生方案能夠獲得履行,故該更生方案尚屬允當。惟為建立聲請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爰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生活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大眾商業銀行│216,875│7.76%│1,16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26,737│22.44%│3,366│├──────────┼──────┼─────┼──────┤│元大商業銀行│118,215│4.23%│634│├──────────┼──────┼─────┼──────┤│聯邦商業銀行│56,383│2.02%│3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39,940│15.75%│2,36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61,789│5.79%│86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61,883│2.22%│333│├──────────┼──────┼─────┼──────┤│澳商澳盛銀行│242,142│8.67%│1,301│├──────────┼──────┼─────┼──────┤│玉山商業銀行│170,566│6.11%│917│├──────────┼──────┼─────┼──────┤│新光商業銀行│194,908│6.98%│1,04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3,584│18.03%│2,705│├──────────┼──────┼─────┼──────┤│債權總額│2,793,022│每期金額│15,000│├──────────┼──────┼─────┼──────┤│清償成數│約12.89%│清償總額│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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