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素禎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告訴人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具狀陳報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檢送被告簽署之陳述書1紙為證,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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