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致死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