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三千五百七十二元及法定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