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9號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郭嘉強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盧怡伶 附民原告 郭漾 被告 王聯興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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