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智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PROWISEINTERNATIO
NALPORTF代表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捌角,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96年9月2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2.8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