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 盧文清
盧文和 盧麗玉 張秋米 盧貞竹 盧彥良 盧盟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上訴人 謝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劉秀君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