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千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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