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   告  高聰棋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1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下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伍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李錫榮 (已死亡,已另行裁定駁回)同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89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4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3年3月14日,利息按年
利率11.88%計算,自借款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48期,按
期平均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
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李錫榮依約繳至89年4月13日止,即
未再給付,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
款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而被告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0
00000000號函、借款暨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影
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
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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