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勤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國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游國偉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欠款新臺幣15,557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電子機票、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及通訊軟體記錄,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對債務人游國偉之請求權依據、應給付新臺幣15,557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於105年12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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