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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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167號異議人 蘇靜慈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9月16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駁回其對支付命令異議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係債權人 林張玉蓮 聲請對異議人及另債務人 林孝湲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5月30日准予核發並依其戶籍地即本裁定所載地址亦為異議人異議狀所載地址郵務送達,於102年6月28日由其子林坤成代收送達,有前揭支付命令卷所附送達回證可稽,異議人遲至102年9月9日始具狀向司法事務官異議,司法事務官因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以異議逾期為由,駁回其異議,核無不合。
二、異議意旨主張,其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因有另案支付命令欲予撤回,一時疏忽而寄出本件案號,請准予恢復原異議等語。查異議人前支付命令異議是否仍然有效,異議人應向審理視為起訴之法院請求,其另具狀對支付命令異議,顯已逾期,其以未逾期聲明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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