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淳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1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香菸肆支(總重合計為貳點貳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淳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含大麻之香菸4支,經送請鑑定(總重2.26公克〈包裝重0.48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11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得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葉淳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香菸4支,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總重2.26公克〈包裝重0.48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11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91年度毒保字第1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乙份在卷可參。上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乃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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