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全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 被告 黃淵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慧瑜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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