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鳳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1,5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8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附表:
一、(本件判決附圖所示暫編地號546-0(A)面積1267.16平方公尺+暫編地號546-0(B)面積0.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5,000元/平方公尺=19,019,400元。
二、(本件判決附圖所示暫編地號544-1(A)面積725.72平方公尺+暫編地號544-1(B)面積3.42平方公尺+暫編地號544-1(C)面積140.8平方公尺+暫編地號544-0(D)面積313.5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420元/平方公尺=15,882,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合計為34,901,5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