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38號聲請人 鍾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國永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1年10月15日補正,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