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9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杜巧琴 (即被繼承人 湯德民 之繼承人)、湯子勤(即被繼承人湯德民之繼承人)、 湯美勤 (即被繼承人湯德民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提出被繼承人湯德民之除戶戶籍謄本(二)被繼承人湯德民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經本院民國101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