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告 林天佑 被告 李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有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路○段○○○號11樓,亦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