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168號債權人 王詠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丁劭春 (原名: 丁泓祐 、 丁文彥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劭春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未到期,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