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5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鍾永安 (即被繼承人 鍾長雲 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鍾長雲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經本院民國101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1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