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神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柯神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違約金計算最高以九「期」為限,其所謂「期」其計算基準究為每「月」抑或意指其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