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聲請人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加恆企業有限公司陳金全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提示日為何?
二、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三、確認對陳金全請求之依據關係為發票?背書?或基於其他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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