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6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1號抗告人 許琪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