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山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