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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