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59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丙○○
       己○○
       庚○○
       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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