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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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429號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8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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