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31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應計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值查詢表、貸款
申請約定書、其他約定條款及客戶帳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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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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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
││(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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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89,444元│97年09月29日│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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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84,154元│97年09月29日│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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