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3996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