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王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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