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91號
債 權 人 李孟潔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4
債 務 人 鄭欽仁 住○○市○○區○○○路00號9樓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法務部○○○○○○○乃設址於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