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91號

債 權 人  李孟潔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4

債 務 人  鄭欽仁   住○○市○○區○○○路00號9樓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法務部○○○○○○○乃設址於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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