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8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6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耀中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林慶寿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林慶郎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葉秀芬   住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90巷245弄34衖

17號2樓             

  吳明修吳木林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慶寿、林慶郎、吳明修即吳木林勞保、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分別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屏東縣及臺北市士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旨所示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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