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ANWEICHIN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WEICHIN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ANWEICHIN前經本院認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依案件情節,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以觀光簽證來臺,在臺無固定住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13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王鐵雄
法 官張琍威
法 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