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5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呂承豐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方輝明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之住所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