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7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6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美玲   住○○市○○區○○○道○段0號6樓

(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籍設新北市三重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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