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聲請人台北美上美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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