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簡字第225號
原告 林志翔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 律師
被告 林淑温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魏寶生,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本院卷第59頁),核屬合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76年1月21日,以自己(原名 林志偉 )名義向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投保「新光人壽年年如意終身壽險」(保單號碼AT00000000,下稱系爭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被告林淑温(下稱林淑温)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保險拿去質押借貸,已提領19萬餘元,致生其重大經濟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二、新光人壽則以:系爭保險之保單貸款情形詳如附表所示,貸款總金額為19萬1,213元,原告借據之部分,均有原告之「(原名)林○○」簽名及蓋章,況且相關貸款金額均匯入原告開立之帳戶,並無任何侵權行為或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應負舉證之責。退步言之,縱使原告所言為真,然其侵權行為乃自83年迄至95年為止,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早已罹於民法第197條之侵權行為10年時效,故主張時效抗辯,免為給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林淑温則以: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提出相關事證為據,被告予以否認。況依新光人壽所附85年至93年保險單貸款借據之簽名與112年4月13日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及本件原告起訴狀之原告簽名。相互比對並無不同,自難證立原告之主張為成立。又系爭保險借款金額總計19萬1,213元,均係匯入原告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內,亦難認其主張係屬有據。再者,系爭保險借款期間始於83年,終於96年,以最後一次借款時點而論,距離原告於112年4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已逾15年,是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主張時效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固主張系爭保險遭林淑温質押借貸之侵權行為。然查:
㈠惟觀諸歷次保單借款之申請書上,均有原告舊名林志偉之簽名及印文,款項並匯入原告名下之郵局或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本院卷第68、72、76、80、84、86頁),原告對於自身簽名及印文係遭他人偽造之變態事實,並未舉證,參以原告主張林淑温偽簽其姓名辦理保單借款之同一事實,同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35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可佐(本院卷第168、169頁),而同此認定。又該等保單質借之款項亦係匯入原告名下帳戶,原告也未能證明該等款項遭林淑温領取使用,故原告所主張侵權行為之事實,實屬無法證明。
㈡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件新光人壽提出系爭保險之歷次借款紀錄(詳如附表所示),係於96年8月8日辦理最後一次增貸(本院卷第66頁),原告對該借款紀錄並未爭執,然本件原告逾10年後之112年4月26日始具狀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院卷第10頁之起訴狀),距離系爭保險最後一次借款時間(附表編號10),顯已超過10年,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之消滅時效。被告所為時效抗辯,應屬有據,依法亦得拒絕原告之請求。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邱信璋
附表:
保單號碼AT00000000
編號
借款型態
借款異動日
借款金額
交易來源
證據清單及頁碼
1
保單貸款
83/1/18
27,000
新貸
2
保單貸款
85/6/18
39,000
增貸
保險單貸款借據(本院卷第68頁)
3
保單貸款
90/3/19
70,000
增貸
保險單借款借據(本院卷第72頁)
4
保單貸款
92/3/10
98,000
增貸
保險單借款借據(本院卷第76頁)
5
保單貸款
93/1/13
108,000
增貸
保險單借款借據(本院卷第80頁)
6
保單貸款
93/11/25
119,000
增貸
保險單借款借據(本院卷第84頁)
7
保單貸款
94/6/17
125,000
增貸
保險單借款借據(本院卷第86頁)
8
保單貸款
95/2/8
130,287
增貸
9
保單貸款
95/10/3
143,491
增貸
10
保單貸款
96/8/8
148,488
增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