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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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437號債權人 卓陳秀琴 債務人 周恩霆
周玟伶
莊佩蓁
一、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05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1437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200,000元108年3月7日5002100,000元107年7月3日5003100,000元107年7月3日5004100,000元107年7月3日500550,000元108年2月11日5006300,000元109年12月17日5007200,000元109年12月15日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