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永興
陳月紅 陳美江 陳賽花 陳安琪 陳宗盛 陳茂生 陳茂定 陳信忠 陳正弘 陳芳琪 陳芳芸 陳信昌 陳信義 陳信榮 陳信豐 陳信隆 陳伯壽 陳伯彰 陳伯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 陳士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易字第95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吳志強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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