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767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343元(計算式:44萬8,113元+31萬3,230元=76萬1,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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