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鵬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43號,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2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送驗淨重各為捌點陸參捌公克、零點陸貳公克、零點零貳參公克、零點壹柒捌公克,驗餘淨重各為捌點陸壹陸公克、零點伍玖捌公克、零點零壹陸公克、零點壹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王鵬翔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凌晨1時許,在苗栗縣○○市○○路00號5樓,向綽號 湯之 成年男子取得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及神仙水1瓶而持有之,嗣經喬裝員警於108年11月9日下午8時許,與被告相約見面,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前,經警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透明液體1罐、刮勺2支、針頭1支、分裝袋8個、手機1支等物。被告所涉上開犯行因罪嫌不足,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40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534號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分別為8.616公克、0.598公克、0.016公克、0.17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408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53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物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各為8.638公克、0.62公克、0.023公克、0.178公克,驗餘淨重各為8.616公克、0.598公克、0.016公克、0.171公克;又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此有該公司於109年2月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紙(實驗室分析編號:DAA0174號、DAA0175號、DAA0176號、DAA0177號;見偵12408卷第95頁至第101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均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戴筑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