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9號上訴人 吳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福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
106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7日106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福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4萬4,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均未具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