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1298號債權人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