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綉雯 (原名: 林陳綉雯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5人×34元×10份=4,42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與債權人「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婆婆 王烏蝶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子女 謝慧茹謝國豪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104年3月6日起至106年3月7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提出聲請人自「106年2、3月」之薪資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僅提出106年之低收入戶資格證明,請詳列「104年至106年低收入戶補助」每月每人補助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貼補家用1,500元(水電瓦斯1,500元):聲請人僅提出105
年6月電費繳費單乙紙,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之計算方式及數額,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即105年10至106年3月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㈡伙食費6,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㈢電話費200元:聲請人僅提出106年1月電話費預付卡繳款單4
紙,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即105年10至106年3月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㈣交通費205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
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
㈤其他生活用品等雜支1,000元: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相關
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新北市○○區○○街○○巷○○號」係何人名下房屋?若為租賃處所,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領款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十一、就扶養費支出部分:㈠婆婆扶養費3,500元: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若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王烏蝶扶養費總額為何?及提出每月支付扶養費3,5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㈡2名子女扶養費共20,000元:請提出「前配偶 林義男 」之103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請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2名子女扶養費之扶養總金額為何、聲請人與前配偶分擔比例為何、2名子女目前與何人同住?及提出每月支出2名子女扶養費之各項單據或消費明細(至少應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每月支出2名子女扶養費共2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十二、請說明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資料。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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