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1號抗告人 龔銘信
沈壽春 陳志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司字第31號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丁于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