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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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1號抗告人 龔銘信
沈壽春 陳志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司字第31號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