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98年2月19日下午5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駕車將其撞擊成傷等情,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在本院與被告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委由代理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本件被告所涉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罪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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