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95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正義選任辯護人李奇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正義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
4月1日執行羈押,至110年6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楊正義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之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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